律师解答:
算扰民。在城市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商业经营场所使用音响器材播放音乐和广告,或者采用扩音喇叭及其他高噪声的方法招揽顾客;
(二)非特种车辆使用外挂式音响设备或车载喇叭;
(三)在夜市摊点高声喧哗、播放音乐、唱歌造成环境噪声污染;
(四)饲养动物造成环境噪声污染;
(五)其他产生环境噪声扰民的行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
第三十二条 在街道、广场、公园等公共区域以及疗养区、风景名胜区,未经县级以上批准,禁止使用大功率的广播喇叭和广播宣传车。
第三十三条 禁止在商业活动中采用发出高大声响的方法招徕顾客。
第三十四条 文娱、体育场所的经营者,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减轻或者消除噪声对周围环境的影响。
第三十五条 使用家用电器、乐器和在室内开展娱乐活动时,应当控制音量,不得干扰他人。
第三十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罚:
(一)在街道、广场、公园等公共区域以及疗养区、风景名胜区,未经县级以上批准,使用大功率的广播喇叭或者广播宣传车的;
(二)采用发出高大声响的方法招徕顾客的;
(三)从室内或者公共区域发出严重干扰他人噪声的;
(四)未按规定安装或者使用特种车辆警报器的;
(五)在禁止机动车、船行驶的地段和时间行驶机动车、船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