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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晰了!最高院+高院(9则)裁判观点:经济适用房买卖合同是否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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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前语

《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本办法所称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提供优惠,限定套型面积和销售价格,按照合理标准建设,面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供应,具有保障性质的性住房。”第三十条“经济适用住房购房人拥有有限产权。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不满5年,不得直接上市交易”。

经济适用房购房人对所购房屋只拥有有限产权,其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能就受到一定,这明显表现在出租获利和买卖套现上,经济适用住房不得出租,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在取得契税完税凭证或房屋所有权证不满5年时,不得直接上市交易。 另外,经济适用房产权人必须严格遵守《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和国家法律法规有关经济适用房的所有规定,否则有关部门有权依法进行查处,甚至可以收回违法使用的经济适用房。

关于买卖经济适用房的合同是否有效的问题,汇编最高院+高院案例9则,仅供参考:

▌1、最高人民(2015)民申字第3336号

兴宇公司主张《房屋销售认购书》中的住宅属于经济适用房,孔宪良购买涉案房屋违反相关法规的规定,合同应属无效。本院认为,经济适用房是提供优惠,限定套型面积和销售价格,按照合理标准建设,面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供应,具有保障性质的性住房。经济适用房的购买需要经过一定审批手续,虽然通过部门规章对经济适用房的购买资格作出 该内容由 张胜云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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