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休后返聘的劳务合同解除补偿要根据合同约定办理。退休返聘存在工伤保险、加班补偿和劳务解除等问题。返聘人员无法加入工伤保险,可能造成纠纷。根据劳务合同性质,返聘人员所受经济利益属于薪酬,不适用劳动法的加班费用规定。劳务关系解除时,返聘人员不享有经济补偿。
法律分析
一、退休后返聘的劳务合同解除如何补偿
要看合同是怎么约定的。退休后返聘的劳务合同不属于《劳动法》中的“劳动关系”,不适用《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的相关条款。
按《最高人民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七条规定,退休人员返聘的,是劳务关系,订立的合同为聘用合同,解聘是否支付经济补偿金,按聘用合同的约定办理。
二、退休返聘存在哪些问题
1、工伤保险
在劳动关系中,工伤保险是法定基本社会保险之一,它的投保具有法律强制性。然而,在聘用单位与退休返聘人员之间建立的劳务关系,法律则没有规定其可以加入工伤保险。而在实际生活中,聘用单位往往是不予办理与工伤保险类似的商业保险的,日后,一旦返聘人员因工作造成人身伤害,由此产生的损害费用的承担主体便成为了纠纷高发区。
2、加班补偿
返聘人员在劳动后所受领的经济利益属于工资还是薪酬关系到加班是否应当支付劳动法所规定的加班费用问题。根据现行法律规定,其签订的合同性质属于劳务合同,故其受领的经济利益属于薪酬。既然属于薪酬,那么不适用劳动法规定的加班费用的相关规定自然成为当然。
但是,返聘人员所从事的工作往往技术含量比较高,同样的加班时间内为聘用单位创造的价值反而更高。如果一味地认定不能给与加班费用,这无疑是不合理的。
3、劳务解除
劳务关系解除时经济补偿问题劳动关系中,除法定情形,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时,应当给予劳动者一定经济补偿。但在返聘人员与聘用单位间存在的劳务关系则不存在经济补偿的规定。基于此,聘用单位与返聘人员间解除劳务关系时,不应当再享有经济补偿。
结语
退休后返聘的劳务合同解除,补偿问题需根据合同约定处理。此类合同不属于《劳动法》范畴,适用《最高关于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七条规定,即劳务关系,解聘补偿按合同约定办理。退休返聘存在工伤保险及加班补偿问题。劳务关系无法加入工伤保险,需注意责任划分。经济利益属于薪酬,加班费应依法支付。劳务关系解除无经济补偿规定。因此,解除时不享有经济补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2018修订):第十四章 退 休 第九十四条 公务员退休后,享受国家规定的养老金和其他待遇,国家为其生活和健康提供必要的服务和帮助,鼓励发挥个人专长,参与社会发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2018修订):第十四章 退 休 第九十二条 公务员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或者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应当退休。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2015修正):第六章 就业援助 第五十三条 投资开发的公益性岗位,应当优先安排符合岗位要求的就业困难人员。被安排在公益性岗位工作的,按照国家规定给予岗位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