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卖人:
注册地址:
项目地址:
营业执照注册号:
企业资质证书号:
法定代表人:联系电话:
邮政编码:
买受人:
本人法定代表人姓名:国籍
身份证护照营业执照注册号
常住地址:
邮政编码:联系电话:
委托代理人姓名:国籍:
常住地址:
邮政编码:联系电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买受人和出卖人在平等、自愿、公平守信的原则上就买卖商品房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出卖人以方式取得位于,编号为的地块的土地使用权。
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号土地使用权划拨批准文件号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批准文件号为.
该地块土地面积为,规划用途为,土地使用年限自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至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出卖人经批准,在上述地块上建设商品房,现定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号为,施工许可证号为.
第二条
买受人购买的商品房(以下简称商品房)为本合同第一条规定的项目中的:
第区幢层号房,产权面积暂定为㎡(实际面积以验收前房管局实测面积为准).该商品房的用途为商业住宅。
第三条出卖人与买受人约定按下述方式结算该商品房价款:
1、按建筑面积计算,该商品房单价为(¥)
元/平方米,总金额(¥)
仟佰拾万千佰拾元整(小写:元)出卖人与买受人必须按照以下方式付款:
(1)买受人认购签订合同后三天内交总房价的30%;
(2)买受人主体结顶交纳总房价的50%;
(3)买受人竣工验收后交纳总房价的10%;
(4)买受人剩余的10%房款在出卖人办理产权登记时一并结清;
(5)买受人交定金报名后不认购的,出卖人在5天内退回报名押金(不计利息);
第四条
签订合同后,三天内不交购房款的,出卖人收取购房者的滞纳金(十五天内月息5分),超过十五天的视购房者自动放弃,合同作废,定金由公司没收;
第五条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的,可以提交温州市仲裁委员会仲裁或依法向产权所在地人民起诉。
第六条本合同为认购合同,在办理产权登记前需签订最终购房合同。
未尽事项,可由双方约定后签订补充协议,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七条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合同内,空格部分填写的文字与印刷文字具有同等效力。
第本合同共页,一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合同持有情况如下:
出卖人份,买受人份,份,份。
第九条本合同自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
出卖人(签章):
买受人(签章):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
(签章)(签章)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签于签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