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号:B00_N001
建设工程履约保函
受益人):
鉴于贵方与工程承包方公司于20__年07月05日就68号、69号、70号楼项目签订的编号为的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下称主合同)履行需要,应承包人的申请,我行特开立已贵方为受益人、金额不超过人民币(币种)贰佰万元整(大写)的履约保函:
一、我行承诺,如果工程承包人未按照合同约定兑现工程质量和工期,我行将在收到贵方提交的书面索赔通知和该项目监理工程师的书面证明文件后,以保函金额为限向贵方承担担保责任。
二、如果贵方与工程承包人协商变更主合同,应事先征得我行书面认可,否则本保函即行失效。
三、本保函不得转让,我行对除贵方以外的任何组织或个人不承担担保责任。
四、本保函自主合同生效之日起生效,有效期至20__年2月8日(日期)止,书面索赔通知和有关证明文件必须在上述期限内送达我行,否则我行在该保函项下的责任自动解除。
工程承包合同按期履行完毕、保函超过有效期或我行的担保义务履行完毕,保函即行失效,请将本保函退回我行注销。
支行(公章)
负责人(签字)
20__年8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