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第二十六条
明知他人有间谍犯罪行为,在机关向其调查有关情况、收集有关证据时,拒绝提供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分,或者由机关处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严重的,比照刑法第一百六十二条的规定处罚。
一、拒绝提供间谍犯罪证据罪的构成因素
1、罪体
行为
拒绝提供间谍犯罪证据罪的行为是拒绝向机关提供有关间谍犯罪的情况和证据。这里的拒绝提供,是指不予提供。因此,本罪的行为方式是不作为。
2、罪责
拒绝提供间谍犯罪证据罪的责任形式是故意。这里的故意,是指明知他人有间谍犯罪行为而有意不向机关提供情况和证据的主观心理状态。
3、罪量
拒绝提供间谍犯罪证据罪的罪量要素是情节严重。这里的情节严重,是指因行为人拒绝提供情况和证据导致间谍分子逍遥法外,给国家造成重大损失的;出于对重大间谍犯罪进行包庇的意图而拒绝提供间谍犯罪证据的等。
二、拒绝提供间谍犯罪证据罪的相关说明
1、本罪是根据《法》的需要而立的新罪名。
2、本罪的特征,是包庇对象的特定性。即是包庇间谍的行为。同时,必须是明知其是犯有间谍罪的人。在客观方面,也同包庇罪不同,不需要有窝藏、资助、帮助脱逃等作为行为。只要不配合查证,拒绝提供犯罪人的犯罪证据,情节严重的,即可构成本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