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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犯罪羁押期限的规定内容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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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犯罪羁押期限的规定,并不是所有的刑事犯罪都是直接的将犯罪嫌疑人抓回来,按照规定,没有判刑之不能对犯罪嫌疑人长期的关押。这样做有好也有坏的,否则万一抓错了人,那将会影响到后续整个案件的进行,真正的嫌疑人也会更加小心谨慎,对于案件的侦破不利。

一般的刑事案件,都必须先后经过立案侦查(机关负责),审查起诉(负责)和审判(负责)三个阶段,才能终结,由判决后送达相关机关执行。

一、立案侦查阶段:

1、拘留的规定:机关立案的案件(3430)=37天(最长期限),直接立案的案件(143)=17天(最长期限)

2、逮捕的规定:

批捕期限:已经被拘留的,7日,特殊情况延长1—3天;没有被拘留的,15天,最长不得超过20天。

3、侦查阶段的羁押期限:逮捕后(2122无期限)=7个月(可更长)

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批准延长一个月。

对于以下四类案件:

(1)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

(2)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

(3)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

(4)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在期限届满时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级人民批准或决定,可以再延长二个月。

对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此期限届满仍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级人民批准或决定,还可再延长二个月。

对于特别重大复杂的案件,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因特殊原因,在较长时间内不宜交付审判的特别重大复杂的案件,由最高请全国常委会批准延期审查。

经过多方取证审查以后,才确定嫌疑人,然后才到抓捕归案。虽然按照羁押期限的规定,没有定刑之前犯罪嫌疑人不会直接抓去坐牢。但是这对于犯罪嫌疑人来说更是一种心理上的威慑,这种状态下,犯罪的人心理更容易出现混乱,对于案件的判刑更为有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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