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答:
根据《最高人民最高人民关于办理刑事案件的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营利为目的,聚众,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1、组织三人以上,抽头渔利数额累计五千元以上的;2、组织三人以上,赌资数额累计五万元以上的;3、组织三人以上,参赌人数累计二十人以上的;4、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十人以上赴境外,从中收取回扣、介绍费的。5、其他聚众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以营利为目的,在计算机网站上建立网站,或者为网站担任代理,接受投注的,属于刑法第303条规定的“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最高人民关于办理刑事案件的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规定的“聚众”:(一)组织3人以上,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到5000元以上的;(二)组织3人以上,赌资数额累计达到5万元以上的;(三)组织3人以上,参赌人数累计达到20人以上的;(四)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10人以上赴境外,从中收取回扣、介绍费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