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中双方就财产损失赔偿有争议,可以请求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提起民事诉讼。当事人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有争议,各方当事人一致请求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的,应当在收到交通事故认定书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调解申请。
当事人向人民提起民事诉讼,分为两种情形:
一是直接向人民提起民事诉讼,即赔偿权利人、赔偿义务人未共同提交请求交通管理部门进行调解的书面申请,不经交通管理部门调解,直接向人民提起民事诉讼,要求人民对其损害赔偿问题进行处理;
二是在交通管理部门调解后提起民事诉讼。赔偿权利人、赔偿义务人共同提交请求交通管理部门进行调解的书面申请后,经交通管理部门调解,当事人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生效后不履行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提起民事诉讼。
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争议,当事人向人民提起民事诉讼的,交通管理部门不再受理调解申请;交通管理部门调解期间,当事人向人民提起民事诉讼的,调解终止。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七十四条 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争议,当事人可以请求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提起民事诉讼。
经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当事人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生效后不履行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提起民事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