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国家机关在组织起草或者修改直接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法律、法规、规章时,应当听取工会意见。这里的国家机关包括国家权力机关和行政机关。这里的国家权力机关是指全国及其常委会;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其常委会;省会所在市和批准的较大的市的及其常委会。这里的行政机关是指及其所属的部、委员会和直属机构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省会所在市和批准的较大的市的。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在制定直接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法律、法规、规章时,要听取工会的意见。应当指出,这里的利益是指“直接涉及的切身利益”。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
第三十三条 根据委托,工会与有关部门共同做好劳动模范和先进生产(工作)者的评选、表彰、培养和管理工作。
第三十四条 国家机关在组织起草或者修改直接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法律、法规、规章时,应当听取工会意见。县级以上各级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对涉及职工利益的重大问题,应当听取同级工会的意见。县级以上各级及其有关部门研究制定劳动就业、工资、劳动安全卫生、社会保险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措施时,应当吸收同级工会参加研究,听取工会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