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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方悔婚需要承担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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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一、男方悔婚需要承担什么

首先,未婚先孕生下孩子后,即为非婚生子,可以享受以下法定权利:

1、要求生父母对其抚养教育的权利;

2、非婚生子女的姓名权;

3、非婚生子女有受生父母保护的权利;

4、非婚生子女继承其生父母遗产的权利等。

因此,未婚先孕男方对孩子负担抚养义务,若是拒绝承担抚养义务,非婚生子可以起诉到。

并且,男方支付抚养费,按规定要给到孩子十八周岁。

其次,未婚先孕会直接影响孩子的户口,所以建议男女双方最好及时办理结婚登记。父母结婚登记后,非婚生子就会更好上户口,同时父母双方也要负担相同的抚养义务。

二、订婚后男方悔婚,还能要回彩礼吗?

问:2019年,永强(化名)与香秀(化名)经他人介绍相识并确立恋爱关系。双方按习俗“看门户”时,永强给香秀“订婚彩礼”6万元,并给香秀买了一条项链和一个挂坠。2020年12月,双方因琐事发生矛盾,未办理结婚登记,永强便提出分手,并要求香秀返还彩礼,香秀父母则以女方无过错为由拒绝返还彩礼。于是永强诉至,请求返还彩礼及项链、挂坠。请问,订婚后男方悔婚,还能要回彩礼吗?

答:彩礼是订立婚约的男女按照民间婚俗,由一方给付另一方一定数额的金钱或财物,其目的是为了男女双方缔结婚姻关系,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则男方给予女方的彩礼,女方应予以返还,与谁主动提出分手无关。

一般判断财物的交付行为是否属于彩礼,需要从两方面考量:1.当地是否有给付彩礼的习俗,有给付彩礼习俗的,是认定彩礼的基本前提;2.彩礼所涉给付财物的价值考量。彩礼一般为数额较大的金钱或者价值较高的财物。在司法实践中,男女恋爱期间为增进感情而互赠财物的行为属于一般的赠与行为,不具有缔结婚约的意思表示,原则上不认定为彩礼。

此案中,永强与香秀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未共同生活,永强给付的彩礼,香秀应予以返还。最终,判决被告香秀向原告永强返还彩礼6万元及项链一条、挂坠一个。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第一款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最高人民关于适用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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