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有事业单位人员依照法律、行 规的规定执行行政执法职务的,或者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 中受委托从事行政执法活动的事业编制人员执行行政执法职务的, 可以对侵害人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刑事责任。
国家对于妨害公务罪的认定所依据的犯罪构成种类包括:主体为一般主体;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侵犯的客体为国家的正常管理活动;客观方面则表现为以暴力或者威胁的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
妨害公务罪的构成有:本罪侵犯的客体: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红十字会等正常的公务活动;本罪的客观方面:本罪在客观上表现为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红十字会工作人员、机关、机关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
主要有四种情形:
1、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
2、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
3、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
4、故意阻碍机关、机关依法执行工作任务,虽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但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行为人只要具有前述四种情形之一的行为,即可构成本罪。
妨害公务罪的后果: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故意阻碍机关、机关依法执行工作任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规定处罚。
法律依据:
《关于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事业编制人员依法 执行行政执法职务是否可对侵害人以妨害公务罪论处的批复》 第四条
对于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有事业单位人员依照法律、行 规的规定执行行政执法职务的,或者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 中受委托从事行政执法活动的事业编制人员执行行政执法职务的, 可以对侵害人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