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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对司法公正的影响是利大于弊还是弊大于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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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判断网络对司法公正的积极作用大还是消极作用大,其关键在于网络能否在司法执行的过程中提供理性的参考与监督,使其更加公正。显而易见,网络没有这个功能。由于网络谣言的大量存在、网民强烈的主观性和情绪偏向,网络常常表现出一种显然的非理性。网络中确实存在小部分的理性,但因为大多数网民对法律的不了解,这个理性的标准是道德而不是法律。不理性的网络只能带来类似于“群体极化”和”多数”的”审判”只有理性的监督才是监督,不理性的监督只能称为干扰甚至破坏。网络不仅不能给予司法活动理性的参考和监督,反而会破坏司法与司法权威。司法是司法公正的前提。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五条 人民依照法律规定行使审判权,人民依照法律规定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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