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全国还在世的离休老干部大概还有120万人。干部离休,即“干部离职休养”,简称“离休”。凡1949年9月30日前参加中国党领导的战争、脱产享受供给制待遇和从事地下工作的,超过最高服役年限或因健康状况不适宜继续担任工作的干部,作离休安置。干部离休后,基本政治待遇不变,生活待遇略为从优。
法律依据:
《关于老干部离职休养的暂行规定》
第一条 第一、二次国内战争时期参加工作的干部,抗日战争时期参加工作的副及相当职务或行政十八级以上的干部,建国以前参加工作的行政公署副专员及相当职务或行政十四级以上的干部, 年老体弱、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应当离休。
已经退休的干部,符合上述规定的应当改为离休。
第二条 干部离休,由所在单位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报任免机关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