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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原因造成的货物损失在举证后可以不负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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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承运人举证后可不负赔偿责任: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变化或者货物在运输途中的自然消耗;包装内在缺陷,造成货物受损;货物包装完整无损而内装货物短损、变质;托运人违反国家有关法令或规定,致使货物被有关部门查扣、弃置或作其他处理;押运人员责任造成的货物毁损或灭失;托运人或收货人过错造成的货物毁损或灭失。

法律依据:《汽车货物运输规则》 第六十 货物在承运责任期间和站、场存放期间内,发生毁损或灭失,承运人、站场经营人应负赔偿责任。但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承运人、站场经营人举证后可不负赔偿责任:

(一)不可抗力;

(二)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变化或者合理损耗;

(三)包装内在缺陷,造成货物受损;

(四)包装体外表面完好而内装货物毁损或灭失;

(五)托运人违反国家有关法令,致使货物被有关部门查扣、弃置或作其他处理;

(六)押运人员责任造成的货物毁损或灭失;

(七)托运人或收货人过错造成的货物毁损或灭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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